常政辦發〔2009〕22號
各縣市區人民政府,德山開發區、柳葉湖旅游度假區、西湖管理區、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,市直有關單位:
《常德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試行辦法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
第一條為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,維護室內裝飾市場秩序,保障室內裝飾工程質量安全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促進行業健康發展,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飾,是指運用物質和藝術手段,對人們活動的所有成型空間的再加工創造,是一項包括室內空間及相關環境的裝飾設計、施工、室內用品配套生產、組套供應的集技術、藝術、勞務和工程服務于一體的系統工程。
前款所稱的人們活動的所有成型空間,是指房屋、車船等所有建筑物成型體的內部空間。
第三條市經委和縣市區工業發展局是室內裝飾行業的主管部門,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室內裝飾活動的行業管理與監督工作,指導室內裝飾協會和行業健康有序發展。
第四條市室內裝飾協會根據有關法律、政策規定及協會章程,堅持公開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則,對裝飾行業進行自律管理,督促設計、施工企業誠信經營;受理消費者對室內裝飾質量的投訴,協調處理室內裝飾活動中的糾紛;加強對室內裝飾行業的宣傳,增強公眾對室內環境、室內衛生、室內安全的認識,正確引導消費;加強行業自律建設,規范行業行為。
第五條發改委、財政、建設、工商、稅務、質量技術監督、環保、城管、勞動和社會保障、公安、消防、房管、衛生、監察、安全生產等部門,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,做好室內裝飾行業的相關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。
第六條根據《全國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設計和施工的企業,必須具有5名以上不同工種、取得初級以上執業等級證書(含勞動、財政等部門頒發的相關證書)的專業技術人員。
第七條本市范圍以外的室內裝飾企業來本市從事室內裝飾工程設計、施工的,必須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、稅務登記證書和與裝飾工程相應的執業等級證書。
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、事業單位、國有企業(含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)及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投資新建、改建的室內裝飾工程,投資總額在30萬元以上的設計、施工、監理項目,應按照國家招投標法依法進行公開招投標,并委托室內裝飾工程監理機構實施施工監理,確保工程質量。
第九條室內裝飾設計、施工企業,必須按照核定的營業范圍和資質等級承攬工程,執行國家和省、市有關室內裝飾工程定額預算和設計取費標準。
第十條室內裝飾企業從事公共場所的室內裝飾工程,開工前應將設計圖紙和資料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,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。同時,還須到指定地點辦理納稅申報手續。工程竣工后,須經公安消防、衛生等部門驗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。
第十一條室內裝飾工程必須使用合格的裝飾材料,技術監督、工商等部門應按有關規定,加強對裝飾材料及飾品的質量監管。
第十二條室內裝飾施工必須執行國家、省、市制定的工藝標準和質量規范,工程竣工后,室內空氣質量、放射物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。
第十三條裝飾企業從事室內裝飾活動,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,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和消防措施,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。
第十四條裝修人和裝飾企業從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,如需利用公共空間,應經物業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同意,未經同意不得使用。
裝飾裝修所形成的各種廢棄物,應當按物業管理機構和城管執法部門的規定進行堆放和清運。
第十五條室內裝飾設計、施工,必須保證建筑物結構安全,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主體和承重結構。
已鑒定為危險建筑物的,不得進行裝飾裝修施工。
第十六條室內裝飾企業和個人從事室內裝飾活動時,應嚴格遵守規定的裝修施工時間,降低施工噪音,減少環境污染。
第十七條室內裝飾設計、施工企業必須依法規范經營,不得涂改、轉借、出賣、偽造或騙取有關證照,禁止銷售、使用違反國家規定的裝飾材料。
第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。
。ㄒ唬┪慈〉霉ど虪I業執照而進行裝飾設計、施工的;
。ǘ┏鲑u、轉讓、出借、涂改、偽造執業等級證書的;
。ㄈ┎扇〔徽斒侄纬袛埞こ痰;
。ㄋ模⿷_招投標而未按規定招投標的;
。ㄎ澹┪唇浌蚕啦块T審核進行裝飾施工的;
。┥米愿淖兘ㄖ黧w或承重結構的;
。ㄆ撸┻`反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;
。ò耍┰谝谚b定為危房的房屋內進行裝飾施工的;
。ň牛┻`反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以及拖欠勞動者工資的;
第十九條室內裝飾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條對擾亂室內裝飾市場秩序,妨礙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規定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主題詞:城鄉建設 裝飾行業△ 管理 通知
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發